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02民初3372号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崔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与被告新疆某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于202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4元,减半收取计207元,由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平原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