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某有限公司等与德阳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川06民终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天下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593088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达宽(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达宽(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乌昌路辅道8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712958321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德阳市天下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泰山南路二段733号(德阳市金融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7Y8YR9L。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天下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中安富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南大街21号配套(2)号楼01-02层内1层108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70572470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德阳市凯州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兴隆镇易简西路333号凯州科技创新产业园2号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3MA67UC8U7K。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深圳天下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天下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交建公司)及原审被告德阳市天下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阳天下投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安富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富海公司)、德阳市凯州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凯州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川0603民初2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天下投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24)川0603民初2931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新疆交建公司的诉讼请求;二、新疆交建公司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深圳天下投公司与新疆交建公司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合作投资基金项目法律关系,二是合作承揽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与此相对应新疆交建公司按照约定应向深圳天下投公司支付两笔保证金,一笔是基金认购保证金1000万元,另一半是履约保证金1000万元。新疆交建公司只向深圳天下投公司支付了一笔保证金,性质为履约保证金。二、新疆交建公司向深圳天下投公司交付的履约保证金已转化为了利润分成款,深圳天下投公司无需再行返还。三、即便案涉1000万元保证金未转化合作利润款,新疆交建公司要求返还保证金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期间。根据《德阳天下投私募基金认购书》约定,1000万为基金保证金应当于新疆交建公司完成基金实缴后予以一次性无息退还。新疆交建公司基金实缴的时间为2021年2月3日,新疆交建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早已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该丧失胜诉权,且在《合作协议》中因其未抵销支付首笔利润分成款构成根本性违约,一审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是错误的。 新疆交建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深圳天下投公司的上诉请求。在案证据可证实新疆交建公司向深圳天下投公司支付保证金,且返还保证金条件已成就的事实。新疆交建公司与深圳天下投公司没有达成将保证金转化为利润分成款的合意。按照相应法律规定一审中没有提出诉讼时效的问题,在二审期间提出人民法院不应当予以支持。 德阳天下投公司未答辩。 中安富海公司未答辩。 凯州公司未答辩。 新疆交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深圳天下投公司、德阳天下投公司向新疆交建公司退还保证金100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本案立案之日起,按照年化4.48%最新对应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至全额付清之日止);二、判令深圳天下投公司、德阳天下投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 一审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月15日,新疆交建公司与深圳天下投公司、德阳天下投公司共同盖章签署的《德阳天下投私募基金认购书》载明:鉴于新疆交建公司已中标德阳市凯州新城城乡一体化建设项目(二期)、德阳凯州新城产城融合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德阳凯州新城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一期)、凯州新城智能生态停车场建设项目(一期)四个打捆项目,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需认购德阳市重大产业投资基金德阳天下投公司的基金份额。一、新疆交建公司认购德阳天下投公司基金的出资份额,成为德阳天下投公司的有限合伙人。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5530万元整。新疆交建公司应在项目中标后和基金认购资金实缴至德阳天下投公司之前,向德阳天下投公司的执行合伙人深圳天下投公司缴纳基金认购保证金人民币1000万元,在新疆交建公司完成基金实缴后予以一次性无息退还。2021年1月18日,新疆交建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深圳天下投公司支付1000万元,附言:基金认购保证金。深圳天下投公司向新疆交建公司开具收据,载明:基金认购保证金10000000元。2021年1月21日,新疆交建公司、案外人德阳市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与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深圳天下投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安富海公司签订《德阳市天下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约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德阳天下投公司,并对合伙期限、费用、收益分配及亏损承担等进行了约定。《合伙协议》附表载明新疆交建公司认缴15530万元(比例87.89%)。2021年2月3日,新疆交建公司按照约定向德阳天下投公司实缴出资15530万元。 另查明,2019年12月27日,深圳天下投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新疆交建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双方就德阳天下投公司和德阳凯州新城项目建设达成合作,约定深圳天下投公司完成对凯州公司资本金补足,吸纳新疆交建公司为德阳天下投公司投资人,协助新疆交建公司取得德阳凯州新城起步区二期工程的总包资格,新疆交建公司出资认缴德阳天下投公司,认缴基金份额1亿元人民币;深圳天下投公司承诺其认缴的基金年化收益不低于8%且每年支付;本协议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新疆交建公司或新疆交建公司指定单位打入保证金1000万元至共管账户(甲方指定银行并以乙方抬头开户、甲方监章的方式进行共管),若新疆交建公司或新疆交建公司指定的第三方成功中标德阳凯州新城项目建设二期工程总承包,则双方确定合法的方式签订分包或者采购合同,深圳天下投公司收到首次利润分成款(分包或采购款)1000万同时撤销对应共管账户资金;中标后应将弱电和信息化工程分包给深圳天下投公司,并将部分工程利润以利润分配方式支付给深圳天下投公司等。 一审法院认为,新疆交建公司与深圳天下投公司、德阳天下投公司签订的《德阳天下投私募基金认购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及其禁止性规定,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深圳天下投公司、德阳天下投公司是否应当退还新疆交建公司保证金1000万元。关于案涉保证金1000万元是否应当退还,一审法院认为,《德阳天下投私募基金认购书》约定新疆交建公司向德阳天下投公司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即深圳天下投公司缴纳基金认购保证金1000万元用于保证新疆交建公司履行对德阳天下投公司的基金实缴,在新疆交建公司完成基金实缴后予以一次性无息退还。新疆交建公司提交的转账记录、《合伙协议》、收据等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新疆交建公司按照约定将1000万元基金认购保证金转入深圳天下投公司账户,并已经完成对德阳天下投公司的基金15530万元的实缴,则深圳天下投公司、德阳天下投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向新疆交建公司退还保证金1000万元。 关于深圳天下投公司抗辩案涉1000万元保证金系基于双方于2019年12月27日签订的《合作协议》第二条第五款的保证金约定且已转化为合作利润分成,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对新疆交建公司主张深圳天下投公司、德阳天下投公司退还保证金1000万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保证金的退还主体,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德阳天下投私募基金认购书》约定,案涉保证金1000万元系缴纳至深圳天下投公司账户,且约定在新疆交建公司完成基金实缴后予以一次性无息退还,根据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相一致原则,该款已由深圳天下投公司收取,故应由深圳天下投公司向新疆交建公司退还。新疆交建公司主张德阳天下投公司承担共同退款义务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新疆交建公司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一审法院认为,深圳天下投公司、德阳天下投公司未按照约定在新疆交建公司完成基金实缴后向新疆交建公司退还保证金构成违约,确实会给新疆交建公司造成资金占用损失,新疆交建公司主张资金占用损失具备法律依据。因双方未明确约定保证金的退还期限及违约责任的具体计算标准,故对于新疆交建公司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一审法院确认为: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退还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深圳天下投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交建公司退还保证金100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退还之日止);二、驳回新疆交建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深圳天下投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深圳天下投公司向本院提交调查令申请,经审查无法确定申请调取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的关联性,故本院未予以开具。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应当围绕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上诉理由及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深圳天下投公司是否应当向新疆交建公司归还1000万元保证金。对此,评判如下: 深圳天下投公司上诉主张案涉1000万元保证金系履约保证金金且已转化为利润款,无需再向新疆交建公司返还。经审查,2021年1月13日,新疆交建公司与深圳天下投公司、德阳天下投公司签订的《德阳天下投私募基金认购书》对于保证金的退还进行了明确约定,即“新疆交建公司应在项目中标后和基金认购资金实缴至德阳天下投公司之前,向德阳天下投公司的执行合伙人深圳天下投公司缴纳基金认购保证金人民币:壹仟万元整(10000000.00元),在新疆交建公司完成基金实缴后予以一次性无息退还。”2021年1月18日,新疆交建公司向深圳天下投公司账户转款1000万元,并附言:基金认购保证金。收据内容:2021年2月3日,新疆交建公司向德阳天下投公司实缴出资15530万元,并附言:认购基金。以上证据可证实新疆交建公司向深圳天下投公司支付的款项为基金认购保证金,且深圳天下投公司退还1000万元保证金的条件已成就。现深圳天下投公司主张案涉1000万元保证金已转化为《合作协议》约定的合作利润分成,深圳天下投公司提交的另案笔录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与新疆交建公司达成将1000万元基金认购保证金转化为利润款的事实。故,本院对深圳天下投公司的该上诉主张不予采纳。有关深圳天下投公司上诉提出的诉讼时效问题。本院认为,在一审诉讼中,深圳天下投公司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二审未提交新的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之规定,对深圳天下投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亦不予采纳。 综上,深圳天下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上诉人深圳天下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五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