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2405民初469号
原告:***,男,1991年7月16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男,199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吉林省英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英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7元,减半收取计513.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