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新天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全杰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新天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9781号
原告:广州全杰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石岗东美心商贸城安顺楼128号。
法定代表人:戴明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裕文,男,该公司法务部负责人。
被告:天津市新天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南丰路交口东南侧清新大厦-1201(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蓝仁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常生,男,该公司采购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强,男,该公司生产部部长。
原告广州全杰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新天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2021年7月21日,原告广州全杰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全杰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全杰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静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晶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