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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智捷鸿达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金利通信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3301民初143号 原告:绵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申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绵阳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9日立案。原告绵阳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绵阳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的交纳】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