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昌昊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昌昊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326执278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陕西昌昊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陕西昌昊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326民初1588号民事调解书,应执行案款250000元,已支付150000元,下余100000元未支付。本案申请执行案款1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802.5元。执行费154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的内容执行案款及诉讼费共计102802.5元,申请执行人也亦领取。申请执行人对申请的利息表示放弃。被执行人已缴纳执行费1542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陕0326民初15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