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04民初1961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法定代理人:***(原告之妻),女,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政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泉路3号3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32821124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省铁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国鼎路铁路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726608648E。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杭州政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铁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