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926民初182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沙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某乙公司
住所地肃宁县肃宁镇
。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30.00元,退还原告6365.00元,减半收取计6365.00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九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