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沧州环肃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926民初182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沙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某乙公司 住所地肃宁县肃宁镇 。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30.00元,退还原告6365.00元,减半收取计6365.00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九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