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李某;葛某;湖南省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云0827民初430号 原告:李某,男,196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光山县人,住河南省光山县宴河乡李湾村黄湾,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云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葛某,男,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新地乡六家村,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湖南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东方红镇金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谭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某江苏省某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沙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某,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李某与被告葛某、被告湖南省某有限公司、被告中国某江苏省某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