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04民初5556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牧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141380019X,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丁卯桥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鸿昌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675593588H,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护潭乡韶山东路28号金海大厦2栋1单元11010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8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鸿昌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