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04民初5556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牧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141380019X,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丁卯桥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鸿昌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675593588H,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护潭乡韶山东路28号金海大厦2栋1单元11010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8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鸿昌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