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327民初1815号
原告(反诉被告):X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迪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迪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新疆X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君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君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与被告新疆X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8日立案。原告X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与被告新疆X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于202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与被告新疆X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X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反诉被告)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新疆X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X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反诉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新疆X有限公司(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