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6)陕0502执686号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陕0502民初640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某乙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3065670.5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555.5元。
该案于202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某乙公司自行向申请人履行全部付款义务,申请人某甲公司于2026年1月2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已履行完毕执行内容,(2026)陕0502执686号执行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六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