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5执205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志胜达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694327779M,住所地:宁夏银川市永宁县望远金属物流园6-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05936,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华山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宁夏志胜达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渭南仲裁委员会(2023)渭仲字第32号仲裁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仲裁调解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夏志胜达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5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5)陕05执205号。立案后,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和主要财产所在地在临渭区,为便于案件及时有效执行,经报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渭南仲裁委员会(2023)渭仲字第32号仲裁调解由临渭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临渭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之日起7日内立案执行,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