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24民初1238号
原告:***,男,196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
被告:***,男,住西安市周至县。
被告:***,男,住西安市周至县。
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华山大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05936。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毛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