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福德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02民初747号 原告:西安福德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西咸人才大厦七层B2-5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学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华山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内蒙古大唐国际呼和浩特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托电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西安福德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内蒙古大唐国际呼和浩特铝电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法院受理后,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后该院于2024年9月29日作出(2024)内0122民初1994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本院处理。本院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安福德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