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呼XX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支付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4)陕0626民督20号 申请人:***,男,1972年10月15日生,汉族,陕西省延长县人。 被申请人:西北XX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0593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申请人***于2024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西北XX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欠申请人***拉运费209112元,后经吴起县政府、法院、经发局和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7日调解达成一致,于2024年8月20日前支付,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未支付该款项。要求被申请人西北XX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运费209112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西北XX工程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运费209112元。 申请费1479元,由被申请人西北XX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