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626执993号
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呼某某:
申请执行人呼某某与被执行人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令一案,申请执行人呼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626民督20号支付令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呼某某运费10万元,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申请费1479元,执行费1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8日向本院执行汇入全部案件款10万元整,并缴纳了案件申请费和执行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