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2民初4776号
原告:青岛益和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淮河西路71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系青岛益和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华山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系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项管部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系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本案在审理原告青岛益和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原告青岛益和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原告于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以上规定期限内未予缴费。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益和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缴纳诉讼费,故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益和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