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2民初7062号
原告:南京因泰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宁区天元东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华山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因泰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要预交诉讼费,原告经本院向其通知并释明后仍拒不预交,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因泰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