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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新疆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327民初1952号 原告:王某,男,197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某,新疆金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屯河路馨河湾小区门面1单元216号(31区4丘25栋)。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泰和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女,1968年6月13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被告:奇台县某保安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奇台县城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某,新疆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某,奇台县某保安公司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新疆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马某、奇台县某保安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6日立案后,原告王某于202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