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民终1471号
上诉人:***,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连明,新疆联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玛纳***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六户地镇。
法定代表人:陈洪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健,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金龙,新疆凤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新疆正远恒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屯河路馨河湾小区门面1单元216号(31区4丘25栋)。
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梅,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玛纳***化纤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正远恒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19)新2324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19)新2324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394元,上诉人玛纳***化纤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032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周美蓉
审 判 员 杨 洁
审 判 员 马少飞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高 峰
书 记 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