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527民初2825号
原告:***,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贵州省**县人,住**县。
被告:贵州东方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德福中心A5栋2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714306554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贵州省**县人,住**县。
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贵州东方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并于2019年7月24日向原告***依法送达了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国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