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3民初7758号
原告:***,男,195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江北街道夏渠社区。。
被告:浙江长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石柱镇石柱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航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3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浙江长松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11月10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