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104执恢235号
申请执行人:上饶市盛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煌固镇麦埂坞村18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MA37TEM64F。
法定代表人:王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长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石柱大街9号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14745957XC。
法定代表人:楼红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2019)赣1121执123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长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浙G1××**号梅赛德斯-奔驰小汽车、浙GG××**号五菱牌汽车、浙GV××**号别克牌汽车、浙GV××**号宝马牌汽车。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故被执行人浙江长松建设有限公司上述被查封的车辆应予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长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浙G1××**号梅赛德斯-奔驰小汽车、浙GG××**号五菱牌汽车、浙GV××**号别克牌汽车、浙GV××**号宝马牌汽车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秋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伟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