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松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长松建设有限公司、西宁美宁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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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1执3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长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石柱镇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楼红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军,青海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宁美宁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祁连路215号。

法定代表人:马尚云,该公司董事长。

西宁美宁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长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青01民初47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解除西宁美宁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长松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西宁美宁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0日前给付浙江长松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500000元,于2021年2月1日前给付工程款500000元,于2021年6月15日前给付工程款2100000元;三、浙江长松建设有限公司向西宁美宁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开具实付工程款等额发票;四、本案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司法鉴定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五、西宁美宁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长松建设有限公司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本诉案件受理费90800元,减半收取45400元由西宁美宁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余款45400元退还于西宁美宁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83569元由浙江长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调解书生效后,因西宁美宁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金钱给付义务,浙江长松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浙江长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宁美宁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终结执行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8)青01民初4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逯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亢居阁
书记员马晓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