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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5)渝0116行初57号 原告: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董事。 委托代理人:***,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圣泉街道团结路65号商务大厦A2塔楼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381771784229H。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局长。 出庭负责人:袁某,分管领导。 委托代理人:苏某,该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人:王某,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王某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于202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2025年7月3日,原告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