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耀康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重庆耀康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广汇源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4573号之二
原告:***,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徐本华,男,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凤鸽,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耀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江州大道600号御景华庭9幢负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8638X3。
法定代表人:项德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广汇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马垭大道88号江津综合保税区综合大楼20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YRFX052。
法定代表人:蒋绍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徐本华、**、重庆耀康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广汇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计3725元,保全申请费2575元,合计6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罗 勇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禹婷
书 记 员  朱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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