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耀康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地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重庆耀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16民初8296号
原告:重庆地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大什字布市街建宇商城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99291082F。
法定代表人:廖化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安业,重庆伟豪(江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安波,重庆伟豪(江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耀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江州大道600号御景华庭9幢负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8638X3。
法定代表人:项德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地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耀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地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逾期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小华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