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充富丽实业有限公司

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四川南充富丽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1002民初5900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南充富丽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0)豫1002民初5900号民事裁定书。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四川南充富丽实业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四川南充富丽实业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审判员 李 培
书记员 张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