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302民初4168号之一
原告:南充兴源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白土坝路290号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兴源佳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住所地南充市白土坝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南充富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玉带路玉带明珠4栋5单元2层2号。
法定代表人:丁锐,执行董事。
原告南充兴源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兴源佳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被告四川南充富丽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充兴源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兴源佳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28.00元,由原告南充兴源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兴源佳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何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