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充富丽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南充富丽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1304执70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54年3月28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执行人四川南充富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5)嘉民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南充富丽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南充富丽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2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