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充富丽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南充兴源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兴源佳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与被告四川南充富丽实业有限公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302民初4168号
原告:南充兴源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白土坝路290号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兴源佳兴服务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白土坝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南充富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玉带路玉带明珠4栋5单元2层2号。
法定代表人:丁锐,执行董事。
被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办公楼62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兴源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兴源佳兴服务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与被告四川南充富丽实业有限公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兴源佳兴服务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已当庭裁定按撤诉处理。原告南充兴源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庭审中,要求撤回对被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充兴源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充兴源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何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