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充富丽实业有限公司

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四川南充富丽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002民初4067号之二
申请人: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经济开发区延安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南充富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莲池路18号建行行政综合大楼6楼。
法定代表人:丁锐。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南充富丽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保全被申请人四川南充富丽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现因原告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南充富丽实业有限公司已私下调解解决欠款纠纷,故申请人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请求对上述存款解除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南充富丽实业有限公司的180万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扣押、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