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充富丽实业有限公司

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四川南充富丽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002民初4067号
申请人: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延安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南充富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莲池路18号建行综合大楼6楼。
法定代表人:丁锐。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南充富丽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南充富丽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四川南充富丽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8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