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充富丽实业有限公司

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与四川南充富丽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002民初4067号之一
原告: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延安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1年3月15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四川南充富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莲池路18号建行综合大楼6楼。
法定代表人:丁锐。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南充富丽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私下达成和解,故原告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83元,减半收取9842元,由原告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