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5民初152890号
原告:白某,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叶某。
原告白某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4日立案。原告白某于202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白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