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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上海市浦东新区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5民初152890号 原告:白某,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叶某。 原告白某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4日立案。原告白某于202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白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