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9执复27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敦煌市金太阳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敦煌市金龙大酒店新**。
法定代表人:康志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敦煌市公安消防大队,住所地:敦煌市沙州镇沙洲北路**。
负责人:梁建军,大队长。
复议申请人敦煌市金太阳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敦煌市人民法院(2020)甘0982执37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敦煌市金太阳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复议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复议申请人敦煌市金太阳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的请求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敦煌市金太阳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复议申请。
审判长 刘 伟
审判员 朱万仁
审判员 焦学亮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梁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