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XX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中国XX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121民初655号
原告:江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811039777。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410222933。
被告:中国XX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被告:中国XX研究院有限公司。
被告:江西XX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江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XX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中国XX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西XX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江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916元,由原告江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