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03民初3820号
原告:上海外服(陕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外服(陕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公司律师。
被告:***,男,199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外服(陕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查明***就同一劳动争议不服碑劳仲案字(2024)877号仲裁裁决书,先于上海外服(陕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起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与***诉上海外服(陕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并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与***诉上海外服(陕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并案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