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802执334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万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民终43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榆林万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民事判决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榆林万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43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榆林万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费50元已缴纳,本案执行完毕。本院已依职权解除对榆林万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各项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榆林万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