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华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721执恢185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华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山县三海街道环路西三巷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xxxxx568H。
法定代表人:杨大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子春,广西子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全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6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居民,住。
申请执行人广西华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灵山县房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灵山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9日作出的(2020)桂0721民初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西华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灵山县房产开发公司履行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灵山县房产开发公司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工程款550000元和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20年4月1日起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2、被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17600元给申请执行人;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灵山县房产开发公司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广西华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灵山县房产开发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就本案的义务履行自行和解达成协议:1.双方确认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的借款本金550000元和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20年4月1日起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76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被执行人***定于2021年12月25日前先还200000元本金给申请执行人,2022年1月22日前再还20万元本金给申请执行人,剩下的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定于2022年5月30日前履行完毕;3.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本案中对被执行人***、灵山县房产开发公司采取的一切强制措施;4.本案执行费807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定于2021年11月30日前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是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完毕,为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桂0721执恢185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并提供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少珍审判员黄耀辉
审判员 徐   远   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邓   婵   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