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沪0114民初16783号
原告:上海早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立,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开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
原告上海早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开米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立、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XX到庭参加诉讼。之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立、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项目款348,729元。审理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增加为:1、判令被告支付项目款335,229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20年6月9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35,22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7月21日签订《上海开米科技有限公司嘉定工厂弱电智能化系统集成合同》(以下简称《弱电系统合同》),由原告承揽被告工厂弱电智能化项目,价款暂计1,801,312元。合同生效后,原告于2018年1月前按要求完成施工。2020年1月16日,原、被告就项目整改内容、付款、决算等事宜签订会议纪要,约定项目验收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被告完成工程审价,工程决算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付款至100%决算价。嗣后,原告整改完成了项目。被告于2020年4月20日出具竣工验收单,但未按约于5月18日前完成工程审价以及在6月8日前付清款项。根据原告所作决算以及被告的付款,被告尚欠原告价款348,729元,该款被告一直不付。原告只能诉至法院。审理中,双方对项目价款进行了核对,确认被告欠款金额为335,229元。
被告辩称,对被告尚欠原告价款335,229元没有异议,被告同意支付。被告支付价款后,希望原告在项目竣工图上加盖原告公章并协助被告处理接线、避雷针等一些问题。欠款金额双方是在2020年9月17日召开核减会议后才确认的,在核减阶段,双方互负权利义务,此时不能计算利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被告提供的弱电智能化系统集成检查报告以及检查验收结算单系被告和案外人陕西森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未经原告认可,不具证明力;2、被告提供的2019年6月27日会议纪要,没有原告方签字,不具证明力。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21日,原告(合同乙方、受托人)和被告(合同甲方、委托人)签订《弱电系统合同》(含附件:合同价格单),约定:根据甲方需求,乙方综合应用集成设计、安装调试、应用开发等相关技术手段,将与本合同项目有关的各种软、硬件设备,组成具备实用价值、具有良好性能并满足甲方实际需要的系统;系统集成内容主要包括:视频监控系统、综合布线、网络设备、一卡通管理系统、电子巡更及周界系统、电梯五方通话系统、室内管道桥架;乙方于2017年7月21日进场施工,2017年9月9日前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工作,所有设备可以正常使用,达到初步验收要求。经过90天试运行后进行最终验收;施工范围详见施工图纸(合同附件二);合同总价款为1,801,312元(价格清单详见附件一:合同价格单);甲方依据下述方式分期付款:1、合同签订并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5%,计270,196.80元。2、待所有综合布线完成,支付合同总价的15%,计270,196.80元。3、项目初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5%,计450,328元。4、项目终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40%,计720,524.80元。5、剩余5%为质保金,最终验收合格后两年,各系统运行正常,支付合同总价的5%。之后,合同又有增补,被告于2017年10月19日确认增补项目价款计32,618.60元。
2018年1月起,双方对原告完成的项目进行初验收以及试运行。2019年年中,双方曾对项目最终验收进行过交涉。2020年1月16日,双方在被告处开会,形成会议记录一份,内容为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1、工程需要整改事项见附件《最终整改项目清单》。整改完成后,原告提交整改事项验收申请,20个工作日内被告若未提出异议,视为合格。若原告未按时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被告可另行聘请第三方实施整改,费用在原告工程款中扣除。2、付款:2020年1月16日付20万元,同月20日支付30万元。3、验收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被告应完成工程审价,原告予以配合,若增加金额超过合同金额5%,则由原告承担超出部分的审价费用。若被告未按时完成工程决算,则应认可原告提交的送审决算价。4、工程决算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付款至决算价100%。会议确定被告方整改事项跟进责任人为王凯。附件《最终整改项目清单》记载了10个问题项目的名称、合同规定与实际情况的差异、影响分析、解决办法等内容,其中机柜、门禁系统、WIFI系统、网络设备、弱电系统五个项目不做整改,价款在决算时做调整;网络跳线、弱电接地两个项目在2020年2月20日前完成;网络标识项目在2020年3月5日前完成;一卡通系统项目在2020年2月20日前,双方评估现状,若被告要求变更道闸位置,原告予以配合调整;工程过程资料项目中的检测报告/合格证需在2020年3月5日前提供检测报告;竣工图、试运行报告在2020年2月20日前提供。
嗣后,原告进行了整改。2020年3月30日,被告签收原告移交的检测报告、工程档案及竣工图、试运行报告。2020年4月16日,被告确认网络跳线、弱电接地、网络标识项目已经整改完成。一卡通系统项目被告在庭审中亦确认已经整改。原告遂出具竣工验收单,验收单载明项目施工已完成,各系统运行正常,被告方王凯于2020年4月20日在竣工验收单建设单位代表处签名并写明“已完成整改”。
2020年6月8日,原告向被告和王凯快递原告制作的决算单。被告收到后于同月18日发函原告,认为经被告聘请的第三方检查后,发现项目仍存在问题,且原告还未提供全套竣工资料,要求原告在收函后七日内完成整改。双方产生争议,遂涉讼。
对涉案《弱电系统合同》,被告陆续支付价款1,490,721.60元,其中于2017年8月3日、9月5日各支付270,196.80元,10月13日支付450,328元,2020年1月16日支付20万元,1月19日支付30万元。
审理中,双方于2020年9月17日对合同的结算价进行了核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的价款为335,229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弱电系统合同》、会议记录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循。现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欠款金额没有异议,却未及时支付,显然违约,应当承担付款和偿付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但合同最终价款是双方于2020年9月17日才决算清楚,故利息应自决算后的15个工作日,即2020年10月15日起算。被告希望支付价款后,原告在项目竣工图上加盖原告公章并协助被告处理一些问题,因附随义务等不属本案处理范围,原告已表示可以配合、沟通,故双方可另行协商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开米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早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价款335,229元;
二、被告上海开米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早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2020年10月15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利息(以335,22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如被告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28元,由被告上海开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莲
书 记 员
严盈盈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