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早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红门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与上海早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2民初5725号
原告:上海红门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吴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晓斌,男。
被告:上海早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门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早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上海红门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红门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45.44元,由原告上海红门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汤晓音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谢亚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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