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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上海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2民初32297号 原告:陈某某。 被告:上海某公司。 被告:杨某某。 被告:杨某。 被告:沈某。 被告:訾某。 被告:郑某。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上海某公司、杨某某、杨某、沈某、訾某、郑某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24年4月24日以第三人代陈某某支付了(2020)京0112执4201号案件的和解案款,执行申请人撤回了对该案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某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撤诉。 公告费(凭单据),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案件受理费12670元,减半收取633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已交纳),退还原告陈某某6335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董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