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与上海纬纶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强 制 清 算 与 破 产 裁 定 书
(2023)沪0115强清19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纬纶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3年4月24日,上海纬纶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称清算组未接管到上海纬纶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任何印鉴、财务、文件、营业执照及其他公司经营证照、财务账册、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亦未查询到该公司的资产,同时也没有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无法进行彻底、完整的资产清查或全面审计、清算。综上,清算组提请法院裁定终结上海纬纶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上海纬纶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提交的报告,可以认定无法对上海纬纶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提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后,上海纬纶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法要求该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纬纶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洁
审 判 员 沈 洁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 遂
书 记 员 周 遂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一条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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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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