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晋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宏晋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世纪承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06民初20386号
原告:上海宏晋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何学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崇雯,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世纪承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吴嘉林。
原告上海宏晋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世纪承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宏晋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晋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上海宏晋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晶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荟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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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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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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