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82民初937号
原告:***,男,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男,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告:江苏通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063249997H),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国道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江苏通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