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5民初3505号
原告:***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玉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震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敏军
被告:山东莲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加扬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奎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丰波
原告***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莲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莲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莲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00元,减半收取6050元,由原告***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锴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吕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