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萍乡龙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誉升公司、江西萍乡龙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桂1202执627号 江西萍乡龙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誉升锗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西萍乡龙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发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誉升锗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桂1202民初43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一、由被执行人广西誉升锗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西萍乡龙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价款390441.96元;三、由誉升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6209元、保全费2830。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5892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誉升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龙发公司390440.96元,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款项14932元(其中,案款1元、案件受理费6209元、保全费2830元、案件执行费5892元),并将案款、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904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扣缴案件执行费5892元。至此,本院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2022)桂1202民初4333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