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民申5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8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振祥,萍乡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国萍,萍乡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萍乡龙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罗接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序体,江西广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宇,江西广予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江西萍乡龙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3民终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自2002年7月8日开始在龙发公司从事烧窑工、制泥工、搬运工,工作了16年多,龙发公司虽然能按月支付工资,但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到退休年龄后,没有办理退休手续,还停止支付工资,未给予任何赔偿,也不补缴社会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2条、第73条、第7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的规定,龙发公司应为***补缴社保,并支付双倍工资和相应的补偿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提出再审,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龙发公司承担。
龙发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已过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及政府补贴组成,不能补办补缴。***于2018年6月23日已满60周岁,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从2018年7月31日***就没有到龙发公司上班,之前的工资均已领取,龙发公司从未拖欠工资。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因***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而离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的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补缴社保金、办理退休手续问题是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受案范围。***要求办理退休手续、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主张,不予支持。本案中,龙发公司与***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且龙发公司一直向***支付工资直到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原判决对***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以及支付达到退休年龄后工资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与龙发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振峰
审判员 江都颖
审判员 李 彬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邓嘉婧